证监会发布创业板IPO办法 自5月1日起实施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 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31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开启。 图为北京某证券公司交易大厅里关于创业板市场的宣传。南山摄 [/size] [size=3]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记者: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出创业板对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有何作用? [/font] [font=楷体_gb2312] 答:推出创业板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发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创业促就业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功能,强化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font] [font=楷体_gb2312]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时间,这期间证监会做了哪些工作? [/color][/font] [font=楷体_gb2312] [url=*news.xinhuanet.*/fortune/2009-03/31/content_11103030.htm] [color=#000080]创业板首批规模不低于8家[/url] 3月8日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创业板的提问时,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首批规模不会低于8家,“上限多少目前还说不清”。 [/font] [font=楷体_gb2312][url=*news.xinhuanet.*/fortune/2009-03/09/content_10972192.htm][/url] 2008年3月25日15时,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创业板上市有关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图为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谈创业板上市有关问题。中国政府网 王翰林 摄 [/size] [url=*news.xinhuanet.*/fortune/2008-03/25/content_7856499_3.htm]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投资者要关注创业板市场六大风险[/url] 姚刚归纳创业板风险时表示投资者要关注创业板市场六大风险: 一是上市公司经营的风险。 [/font] [font=楷体_gb2312] 二是上市公司的诚信风险。 三是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波动。 四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 五是投资者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 [/font] [font=楷体_gb2312] 六是中介机构的风险。 [size=2] [size=3] 启示:[url=*news.xinhuanet.*/fortune/2008-03/26/content_7860401.htm]指数下跌不等同创业板失败 海外创业板五大启示[/url][/size]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经济有着发展创新经济的内在要求,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将有助于推动创新经济的发展,分析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状况,可以使我们在中国创业板市场建设方面得到有效的启示。 [/font] [font=楷体_gb2312] 启示一:设立创业板是经济发展内在要求。 [/color] [color=#008080] 启示二:国家经济规模决定创业板规模。 [/color] [color=#008080] 启示三:创业板生命力较强。 [/color] [color=#008080] 启示四:指数下跌不等同创业板失败。 启示五:发审制度须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 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我会积极收集、归纳和整理相关意见,还分别召集了专家学者、证券公司等举行座谈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根据各方意见,我会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规则,重点强化了创业板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对于相关规章和规则起草中涉及的问题,我会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积极协调和沟通。 记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3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发布的办法做出了哪些修改调整? 答:2008年3月21日至31日,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88份反馈意见。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创业板持欢迎态度,认为管理办法针对性强、可操作性较高,同时,也对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各界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投资者准入及创业板发行审核体制等方面。对于发行条件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有关持续增长方面的要求太高太严,也有的认为还不够。综合考虑创业板的定位及各方面情况,我会维持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持续增长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结合其他建设性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做了若干文字调整。 第一,为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借鉴境外成熟市场针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的通行做法,在管理办法总则中增加一条 “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二,为明确创业板的股票发行审核及监管体制,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增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