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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政管理机关、法院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依法办事是其法定义务。 M{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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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正是这三家知法违法或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导致了本案的错综复杂。 wo=I2qO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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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老田缺少法律知识,存在侥幸心理也是酿成本案的一环。作为职工,不懂法必须学法,但学法不是为了违法。 yy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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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手记 Yd%Y1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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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记者接待了一名来自山东潍坊的中年男子,他向记者苦诉了几年来的悔恨和愤怒。 @L$!0H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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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人叫田恒温,1997年因企业效益不好下岗后,在一家个体摩托车维修店打工,由于肯吃苦、好钻研、技术好,几年下来便有了自己160多平方米的维修店铺。 )]PK$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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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老田拿出几年来省吃俭用积攒的资金,并向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25万元开办了自己的摩托车销售店。然而,生意的扩大并没有给这位下岗职工带来丰厚的回报,相反,由于听信律师支的“歪着儿”,以及之后房屋登记部门、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竟把老田的房子弄没了。 iAM"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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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歪着儿” k)]%v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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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老田在农村信用社贷款25万元开办了自己的摩托车销售店。一年后,由于还款日期临近,暂时无力还款的田恒温焦虑万分,于是拿着贷款合同找到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的乔富昌律师咨询。 BU.zXk1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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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律师认为,老田如不能按期还款,他名下的160平方米铺面房有可能被信用社用于抵债。律师提出,只有先找一个假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通过诉讼先行查封他的铺面房(防止信用社用于抵贷款),待还款后再由假债权人申请法院解封,这样既能保住铺面房又能延缓还款时间。文化水平不高、不懂法律的老田认为自己并不是想赖账,只是手头有点紧,待缓过这一阵把贷款还上便是,于是点头同意了。 5U^$s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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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乔律师找来自己的朋友王伟充当“债权人”,在律师指导下,老田书写了一张向王伟借款35万元的借据。同时,乔律师又为双方起草了一份关于借据说明的《协议书》:田恒温出具一份借款35万元的假借条给王伟,王伟持该借条以借钱不还为由到法院起诉,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老田的铺面房抵债,法院查封该房产期间,不真实过户王伟名下,待老田还清贷款后收回铺面房……《协议书》特别约定:“田恒温可以随时收回铺面房,王伟不得干涉,不得索要费用”。 uJk%7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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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8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下达了“被告(田恒温)自愿用其所有的铺面房抵顶借款”的763号民事调解书,并依程序下达房屋查封执行通知书。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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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假戏真做 "K/Je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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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9日,老田还上全部贷款的当天找到王伟,让其依照当初的约定向法院申请解封铺面房,据田恒温回忆:王伟未加思索当场在撤销房屋查封申请书上签了字。 G^yfc58c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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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田等待法院解封铺面房时意外获知,王伟曾向相关部门出示过其本人的一份房产证书,上面载明的房产地址、房号和面积与自己被查封的铺面房十分吻合。老田拿着房产证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房产档案中老田铺面房登记房主姓名变成了并不相识的孔祥帅。 )k(T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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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老田得知,王伟在法院查封他的铺面房后,背着老田假戏真做,手持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的裁定,要求法院执行房产。 GFG.Bz~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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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4日,法院下达了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将老田的铺面房过户给王伟的裁定书。 1/}PK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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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王伟害怕法院找到老田要求其协助过户房产,自己的违法行为露馅,便谎称无法找到老田。 ,*e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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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宣布老田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其可以在60天公告期内进行申诉。 Z' 4ZK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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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王伟无偿占有了老田的铺面房,6天后他又将该房卖给了第三人孔祥帅。 9Hj][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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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告“债权人” GVnQe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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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恒温将王伟告上法庭,庭审中,乔富昌律师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为老田作证。 zV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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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了解和查明事实真相后,作出撤销田恒温自愿用其所有的铺面房抵顶借款的763号民事调解书的判决。 }=p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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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6日,法院作出王伟向田恒温返还已取得房产,不能返还原物折价赔偿的民事裁定。 d~IHFBE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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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田官司赢了,但时至今日铺面房的权属仍未变更在他名下,因为法律规定,孔祥帅作为善意取得他人财产的第三人,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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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田告诉记者,当初,王伟和孔祥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王伟必须在2007年7月31日前将铺面房交付给孔祥帅,逾期3个月不交付,孔祥帅将解除本合同。但3年来,老田实际使用该铺面房,而付款买房的孔祥帅并没有主张权利,这不能不让人怀疑王伟与孔祥帅恶意串通侵占他人财产。 F O6t6\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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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部门“做了什么” htFN]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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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发现,在这起案件中房产部门存在明显过错。 b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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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调查中看到一份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现已更名为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报纸上刊发的一则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公告,公告载明: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公告作出田恒温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潍坊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公告向田恒温公告送达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6日。 S& |